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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2024/10/22 17:13:11 admin 阅读 4386【次】

2024年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随着全球能源转型的加速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旨在通过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上网模式以及各相关方的职责分工,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提供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框架,以促进其高质量发展。


二、四种项目类型管理的划分

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做了更细致的分类,共分四类,且不同类型项目,并网模式不同,具体如下图所示:



《征求意见稿》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这一分类明确了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要求,为后续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项目实现“四可”功能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

存量具备条件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四、上网模式与投资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三种上网模式: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中,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任意一种模式,而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则分别有其特定的选择范围。此外,政策还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拓宽了投资渠道,激发了市场活力。



五、备案变更管理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六、总结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明确定义、分类、上网模式以及各相关方的职责分工,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系统的管理框架。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逐步成熟,分布式光伏发电将在我国能源转型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期待更多的社会资本能够参与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中来,共同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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